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6 13:55:38.0  浏览 941 次   

榆办发〔2016〕6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榆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日

榆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榆林市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为全市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公务接待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不得多算、虚报费用,不得夹带其他费用。

第七条 县区、市级各部门接到厅级以上领导来榆信息后,在履行报批程序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接待办。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来客的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来榆目的、日程安排等。

第八条 国家级领导同志来榆按照省上安排执行;省部级领导同志来榆由市级对应部门商市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厅局级领导同志来榆由对口部门商市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县、区的重大接待活动,应由县区接待办商同相关部门制定接待方案经县区委、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后共同组织实施;全国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市接待办协助。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横幅标语(包括电子屏),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一)省部级领导同志来榆,可安排一位市级领导或相关秘书长到机场、车站迎送。

(二)厅局级领导同志来榆由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到机场、车站迎送。

(三)本市市级领导同志到县区考察调研,县区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一律在考察点等候。

第十条 格控制同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部级领导同志来榆,陪同的市级领导同志不超二人;厅局级领导同志来榆,陪同的市级领导同志不超一人到县区考察调研,当地只安排一位负责同志陪同;本市市级领导同志到县区考察调研,县区只安排一名负责同志陪同。第十一条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定点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根据上级有关标准,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与接待场所签定协议价格,并根据物价、市场等因素及时调整。出差人员住宿费用应当在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同志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干部一律安排住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房间内不得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应安排在定点酒店或机关灶,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饭菜以地方风味菜肴为主,严格控制菜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在旅游景区内就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

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三类每人不超过140元。其他公务接待应低于三类接待的用餐标准。

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被接待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用餐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向被接待人员提供《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待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餐费收取标准为: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用餐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晚餐10元);交通费收取标准为:在榆林市范围内活动的每人每天25元,跨市(区)活动的每人每天60元。到县区考察调研人员,缴纳用餐和交通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市市级领导同志到县区考察调研,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桌餐,标准均为4菜1汤,4类主食(包括小吃)

第十三条 市、县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进行调整。待应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陪同领导同志的工作用车一般不随行活动。

省级主要领导来榆的公务活动,由市警卫处按照规定的警卫规格、警卫界限执行警卫任务,不得随意提高规格、扩大界限,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精简高效地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停止和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待用报销实行“一批一结”制度,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及其接待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全市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受社会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企业、有金融单位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接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