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政策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办发[2014]9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榆林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 日
榆林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市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市级会议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市级机关应当细化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控制会议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 市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全会,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决定召开的委员会、常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会、综合性大型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参加或主办的国内外大型招商引资会、洽谈会、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商务性会议。
三类会议:市级机关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类会议:市级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类别、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市级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研究并上报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市级机关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会议会期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2;商议会议批准机关决定;其他会议会期均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 市级机关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的人数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8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6%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除“两会”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在宾馆酒店召开。提倡开短会、走会,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要充分应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市级机关召开的全市性业务工作会议,一般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市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榆林召开。市级机关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榆林城区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在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部门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220 | 150 | 110 | 480 |
二类会议 | 160 | 130 | 110 | 400 |
三、四类会议 | 150 | 120 | 80 | 3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列预算。四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会议费预算,有涉及聘请区外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的情况,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安排预算。
市级各类会议费预算,由会议召开单位根据年初会议计划安排,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由市财政局派人全程参与监管。并严格按照相应会议标准审核、结算、下达会议费预算。会议费纳入部门年终决算。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二类会议中的商务性会议除外)。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人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超会期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下列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超标准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三)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四)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
(五)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的会议费支付,要严格按照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的规定》(榆政财库发(2013]13号)文件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财政直接支付及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进行全程参与监管;
(四)对会议费支付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中省有关规定,负责会议费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会议费的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安排会议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加强对本部门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四)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会议报告,确保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在年度决算中的反映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市级机关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级会议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